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牢固树立司法权威,提高服务发展能力-----朱新康代表在审议人大工作报告时的发言
作者:大港集团  发布时间:2012/3/26

在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中指出:2011年常委会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,修改和完善了现行法律,更加注重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,着力提高立法质量,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

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,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,更多的矛盾纠纷进入司法解决途径,对诉讼解决争议,各界都寄予很高期待,同时,这也对法院加强自身建设、增强服务工作大局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作为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,也深感增强司法服务发展能力的紧迫和重要,如何让老百姓知法、守法,自觉维护法律尊严,这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,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:

一、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,注重树立司法权威

2011年,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。虽然,今后根据经济、社会的发展会对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,“有法可依”的任务已基本完成,当前和今后的工作重心将转向“执法必严”。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,实现依法治国方略,提高全社会的法制化水平,需要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。 对于树立司法权威,我认为,首先要靠司法者自身公正、高效、文明、廉洁的行为去树立。其次就是要不断加强司法工作者的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。目前不断出现“道德滑坡”、“诚信缺失”等社会问题,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法律的时候出现了偏差或不力。

二、要加大普法力度,提高公民法律意识

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,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,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,加上我国国民素质普遍不高,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人口,学校义务制教育中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课程也开设较少,最终导致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,甚至曲解,不懂维权或过度维权的案例屡有发生。因此,丰富法律宣传形式,加大法律宣传力度,营造学法守法氛围,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熟悉度与领悟能力,是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要之举。

三、要加强舆论监管,防止损害司法权威的现象发生

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来,司法制度不断完善,司法能力不断提高,但是,应该看到,媒体对一些案件的炒作,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;大量的涉诉上访,不必要地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;虚假诉讼、利用诉讼攫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,这些都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,滋生了不健康的社会心理,有损司法权威。

四、要着力改善两个环境,切实增强服务发展能力

要改善“内外”两个环境,着实提高司法权威。一方面,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,提高尊重司法、服从判决的法治意识,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;另一方面,人民法院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,更加注重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,更好地运用法律智慧、政治智慧来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冲突。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的能动性。立足于实际,关注和把握大局,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,提高司法能动性,使司法制度更能切合实际的解决现实问题,法院更能发挥法律资源优势,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,起到“服务、主动、保效”的作用。二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互动。加强各级法院与政府的协同配合,在社会矛盾化解、社会管理创新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共同谋划,更好的承担起责任。三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审判。在维护司法权威,尊重生效判决既定力和坚持“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”之间进行平衡,既要制定严格的约束和规范,又要防止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。

 

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夏宝龙合影

 

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合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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