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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大港报 >> 总第二十二期 >> 第三版

税法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新规定
作者:大港集团  发布时间:2006/5/10

1、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办法。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扣缴义务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;第七条明确扣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《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》。与老政策相比,对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,应增报《制服个人收入明细表》。

2、启动双向申报制度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207号)规定: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,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意味着在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税的同时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义务人,应当自行申报。

3、减除费用金额提高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(修正案)》规定:自200611起,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减除费用原为800元。

4、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扩大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(修正案)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(1)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(2)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(3)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(4)取得应纳税所得,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(5)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修正案扩大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人,作为自行申报纳税人。

5、明确工资、薪金所得收入范围。《浙江省财政厅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 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浙地税发[2005]121号文件规定,自200611起停止执行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 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、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浙地税发[2004]17号)“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、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:差旅费津贴200元、误餐补助200元。超过部分并计“工资、薪金”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”的规定。此两项津贴、补助亦应并入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,对通信费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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